陈锦川 | 对知识产权诉前行为保全典型案例的观察与思考

更新时间:2023/7/12 16:01:28点击:1343 YIPEVENT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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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9日的大会上,全国审判业务专家陈锦川为本次大会带来“对知识产权诉前行为保全典型案例的观察与思考”的相关观点分享。知产前沿现将陈老师的现场主题发言内容整理成文,供知识产权业内人士参考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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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次

一、诉前行为保全典型案例

案例一:海南阅文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与广州市动景计算机科技有限公司、广州神马移动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诉前行为保全案

案例二:央视国际网络有限公司与上海悦保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沈阳盘球科技有限公司诉前行为保全案

案例三: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与北京微博视界科技有限公司诉前行为保全案

· 观察结论

二、法律问题思考

1. 诉前行为保全只是程序问题吗?

2. 知识产权侵权与其他民事侵权有区别吗?

3. 诉前行为保全只讲效率吗?

4. 审查诉前行为保全申请实践中,对被申请人的利益给予足够关注了吗?

5. 在诉前行为保全中采取过滤、拦截措施的法律根据是什么?

三、基于典型案例的司法经验

实践中,诉前禁令的申请与颁布数量随着法律修改、最高法出台解释有所增加。以下将通过案例观察,获取值得思考的信息。

一、诉前行为保全典型案例

案例一:海南阅文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与广州市动景计算机科技有限公司、广州神马移动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诉前行为保全案

注:所有信息均基于公开渠道的可获取资料。

本案由海南自由贸易港知识产权法院审理。本案中,针对UC浏览器”和“神马搜索”中存在的大量侵犯《夜的命名术》信息网络传播权的盗版链接,并向用户推荐、诱导用户阅读盗版的行为,原告阅文公司申请诉前行为保全,获得法院支持。我们关注到,法院仅用四天的时间就对UC和神马下了“禁令”,且仅询问了申请人、审查了申请人提交的证据。

对于诉前行为保全裁定,被申请人提出复议申请,但被法院驳回。被申请人提出的复议请求一是关于“程序违法”事宜:涉案保全裁定作出前,未依法询问,为程序违法,且此案不属于“因情况紧急”或“询问可能影响保全措施执行”等除外情形。涉案作品2021418日开始上架,截止2022512日已经连载至787章,申请人20217月就开始向被申请人发函要求屏蔽删除涉案作品的盗版链接,直至2022520日才申请诉前保全,足以说明并不存在知识产权行为保全规定第六条所规定的情况紧急情形。

对此,法院认为:涉案作品系正在持续更新的作品,具有较强的时效性,属于情况紧急,不存在程序违法。

被申请人提出的复议请求二系关于“难以弥补的损害”的认定问题:所谓的侵权行为并不会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失或造成案件裁决难以执行。因为盗版小说网站对正版小说网站不具有替代作用,申请行为保全措施是断开涉及侵权的链接,而被申请人作为搜索产品市场份额并不高,断开相关链接并不能解决其作品被盗版网站传播的结果。

法院认为:涉案作品系热度较高且在持续更新的作品,能为申请人带来较高的广告费、会员费和打赏费,故本院认为本案存在上述法律规定的“难以弥补的损害"的情形。

被申请人的复议请求三有关于采取了保全后的损害过大:“采取行为保全措施的方式”所造成的损害明显超过“直接发送侵权通知方式”给被申请人带来的损害;将被申请人置于侵权人的地位,带有倾向性,会影响后续诉讼案件的审理,给两公司造成严重的负面社会效果。

法院则认为:对涉嫌侵权的链接采取屏蔽、断链、删除等措施,不会影响其正常的生产经营和合法权益。本案的诉前行为保全裁定仅是对申请人所提诉前保全申请是否符合法律规定进行审查,至于被申请人是否应承担赔偿责任,属于实体审理问题,不属于本案诉前行为保全应审查的内容。

案例二:央视国际网络有限公司与上海悦保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沈阳盘球科技有限公司诉前行为保全案

注:所有信息均基于公开渠道的可获取资料。

本案由上海浦东新区法院审理。法院在接受申请的24小时内即作出裁定,且作出保全民事裁定前没有询问两被申请人。

对于本案中的“不采取行为保全措施是否会使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问题。法院认为:2022年卡塔尔世界杯具有极大的社会关注度和影响力,相关赛事节目属于时效性极强的热播节目,具有极高的经济价值,能够给申请人带来较大的经济利益。被申请人的被诉行为发生在该世界杯举办期间,若不及时制止,可能对申请人的竞争优势、经济利益等带来难以弥补的损害。

关于“采取行为保全措施是否会导致当事人间利益显著失衡”的问题,法院认为:该项行为保全申请不仅针对已经和正在发生的侵权行为,同时也是针对即发侵权行为,系为防止其利益持续受损或损害结果扩大所采取的合理措施,本身并不会实质影响网站的合法经营。该申请指向明确、范围适当,不会造成当事人间利益的显著失衡。

申请人针对不同的被申请人主张不同的具体保全措施,法院支持了申请人的请求,裁定被申请人一:立即停止并不得在其运营的网站提供2022年卡塔尔世界杯节目。裁定被申请人二:立即停止并不得在其运营的网站上设置链接跳转至被申请人一的网站的2022年卡塔尔世界杯的赛事观看页面。

案例三: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与北京微播视界科技有限公司诉前行为保全案

注:所有信息均基于公开渠道的可获取资料。

本案由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在接受申请的48小时内即作出裁定,且作出保全民事裁定前同样没有通知、询问被申请人,仅审查了申请人提交的证据。

微播视界公司对此提出了复议,被法院驳回。微播视界首先认为:本案不具备“情况紧急”条件,法院在作出裁定前未通知和询问,严重损害其诉讼权利,属于程序严重违法。法院则认为:动漫《斗罗大陆》属于时效性较强的热播节目,抖音播放该动漫的情况如不及时制止,将很有可能使申请人的权益持续受到损害。本案采取诉前行为保全措施符合“情况紧急”情形,可以不询问双方当事人即作出诉前行为保全裁定。

其次,微播视界还认为:裁定除了要求其采取有效措施删除所有侵害《斗罗大陆》权利的视频外,还要立即采取有效措施过滤和拦截用户上传和传播侵权的视频,明显超出了必要程度,与现有法律法规明确规定的“平台没有对内容是否涉嫌侵权的主动审查义务”相悖,突破了“避风港原则”。现有技术背景下,没有行之有效的措施能够对还未制作发表的作品进行有效的事先过滤和拦截。

而法院认为:在《民法典》1195条规定的“通知-删除”规则下,网络服务提供者对于网络用户利用其平台实施的侵权行为并非只负删除义务,而是负有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的义务。至于必要措施的界定,则与技术发展有关。当过滤、拦截等技术已成为可能且成本可承受时,平台在删除已有侵权视频外承担过滤、拦截义务是理所当然的。被申请人具备过滤和拦截侵权视频的能力。

再次,微播视界复议称:行为保全的作出会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法院则认为:要求平台经营者在其能力范围内采取有效措施过滤和拦截侵权视频,有效阻遏知识产权侵权行为,这有利于保护权利人合法权益进而更好地激励创新,不仅不会对社会公共利益造成损害,反而可以更好地保护社会公共利益。

观察结论

综上案件以及其他典型案例,可以发现诉前行为保全涉及到知识产权的各个领域,主要是著作权、商标权、不正当竞争等。诉前行为保全申请获得支持的比例越来越高,且法院作出保全裁定的效率明显较高。而绝大多数诉前行为保全申请审查时仅审查申请人提交的证据,没有通知和询问被申请人。

二、法律问题思考

1. 诉前行为保全只是程序问题吗?

虽然根据相关司法解释以及在传统理论上,行为保全仅仅是程序问题。但实际上,知识产权行为保全的功能并不完全是为实现将来判决,而是承担了一个中间判决的角色。知识产权行为保全中所保全的行为系显而易见的实体行为,是构成双方实体争议标的和诉讼请求的“行为”本身,需要判断的是这个行为是否应当被禁止。所以法院必须审查被保全行为在实体法上的地位,必须要有胜诉的可能性,必须对双方利益进行评估。如果仅仅当做程序问题,可能该种措施会忽视很多必要的细节。

2. 知识产权侵权与其他民事侵权有区别吗?

知识产权争议中的双方当事人往往是市场利益的竞争者,知识产权诉讼也很可能是竞争行为,传统的民事侵权相对单纯,基本上不存在权利人与侵权人的竞争问题。

3. 诉前行为保全只讲效率吗?

《行为保全规定》制定的指导原则是——及时保护与稳妥保护兼顾原则,不能只偏倚其中一方面。该规定既关注了审查程序的便捷、快速,另一方面,为防止申请人滥用诉前申请行为保全进行不正当竞争或者损害公共利益,也明确了审查行为保全申请的考量因素。

在《行为保全规定》出台之前,两个诉前停止侵权司法解释和民事诉讼法对于行为保全申请的审查和措施的采取没有要求必须听取双方当事人意见,也没有要求区分不同情况采取不同审查方式。两个诉前停止侵权司法解释总体上采取了先作出裁定再在复议中听取被申请人意见的做法。

但根据《行为保全规定》第5条第1款的规定,人民法院裁定采取行为保全措施前,应当询问申请人和被申请人,但因情况紧急或者询问可能影响保全措施执行等情形除外。也就是说,行为保全申请的审查,以询问为原则,以不询问为例外。

4. 审查诉前行为保全申请实践中,对被申请人的利益给予足够关注了吗?

实践中普遍采用了实际上无异于“非讼程序的简易的、非对抗的、仅依单方申请+职权调查即发出命令”的程序。对“紧急情况”的解释似乎过宽,“难以弥补的损失”边界不清,对采取行为保全措施是否会过分损害被请求人利益一笔带过。

5. 在诉前行为保全中采取过滤、拦截措施的法律根据是什么?

《民法典》1195条可否作为法律依据呢?第1195条规定:“网络服务提供者在接到权利人的通知后,未及时采取措施的,对损害的扩大部分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根据该规定,网络服务提供者就网络用户利用网络服务实施的侵权行为承担过错责任;包含采取必要措施在内的”通知规则“系作为评价网络服务提供者是否对网络用户实施的侵权行为存在过错的一个参考因素;第1195条是关于网络服务提供者的侵权责任规范,用于确定网络服务提供者的侵权责任。

《民法典》第120条规定:“民事权益受到侵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该规定赋予了被侵害人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的权利,但并非用于诉前行为保全。

6. 诉前行为保全中对尚未发生的侵权行为的“过滤”源自何种请求权?

对人身、财产的侵害大概可分为三种——已发生侵害的侵权、侵害持续性发生的侵权和有侵害之虞。如果“过滤”请求权是合理的,那么便是基于有侵害之虞的情况。

《民法典》规定了两种请求权救济手段:侵权责任请求权和消除危险请求权(或称防止侵害请求权)。侵权责任请求权的法律根据是《民法典》第120条,消除危险请求权的法律根据是《民法典》第1167条。

三、基于典型案例的司法经验

 为确保侵权请求权、消除危险请求权的实现,法律提供了两种司法程序性保障。

一是普通民事诉讼,被侵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通过行使侵权责任请求权、消除危险请求权,请求人民法院通过终局性判决的形式责令侵权人承担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赔偿损失、消除影响、赔礼道歉等侵权责任。

二是临时性的救济措施,即行为保全程序,被侵权人可以在诉讼中或者起诉前请求人民法院作出裁定,责令侵权人(被申请人)作出一定行为或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

那么,诉前行为保全中对尚未发生的侵权行为采取过滤、拦截措施有法律根据吗?实践中争议很大。但可以找到部分细节提供支持。《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释义(下)》中解释:在审判实践中,应当谨慎认定此类网络服务提供者“应当知道”网络用户利用其网络服务实施侵权行为。如果判断标准过宽,可能会使网络服务提供者实际上承担了普遍审查义务。[1]

20201223日通过的最高法院《关于审理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8条第2款规定:网络服务提供者未对网络用户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的行为主动进行审查的,人民法院不应据此认定其具有过错。

因此再现有的法律规定下,不应当赋予侵权人主动过滤和拦截的义务,另外要求采取过滤拦截措施还需要考察其他因素,比如技术上是否可行、是否会与合理使用相冲突、是否会损害言论自由。

注释

1】黄薇主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释义》,法律出版社2020年版。

作者:陈锦川

编辑:Sharo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