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FIF 2025 | 《标准必要专利反垄断指引》解读和思考

更新时间:2025/4/9 16:46:51点击:526 YIPEVENTS

随着5G、物联网(IoT)和人工智能等技术的广泛应用,标准必要专利(SEP)的许可实践已成为全球科技竞争的重要战场。2025年3月5-7日,由知产前沿新媒体主办的第三届知产前沿信息通信论坛(IFIF 2025)在深圳中州万豪酒店圆满闭幕。本次论坛以“标准必要专利许可 全球新态势 新发展 新规则” 为主题,来自智能手机、物联网、流媒体领域的实施方代表,以及各大专利权人、专利池管理人代表,同法律从业者、专家学者们齐聚一堂,共探SEP治理新范式。

近年来,随着移动通信、智能物联网和电动汽车等技术密集型行业的迅猛发展,标准必要专利逐步成为知识产权和反垄断领域广受关注的热点前沿话题。2025年3月5日,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法学院教授黄勇为本次大会带来“《标准必要专利反垄断指引》解读和思考”相关分享。

黄勇教授在发言中指出,《标准必要专利反垄断指引》共设6章22条,该文件作为指导性规范,在性质上类似于"指南"类文件,不具有强制性。反垄断领域专门制定此类文件的必要性,源于反垄断法作为国家公权力介入市场行为的特殊法律工具,市场主体一旦违反则可能会造成严重后果。例如,美国反垄断制度中设有刑事犯罪条款,世界多国立法规定了高额罚款机制,我国反垄断法也采用"特别严重""特别恶劣"等强调性表述对特定行为作出严格规制,故对反垄断法的适用需保持高度审慎的态度。

在市场经济国家,市场经济的规律应当发挥主导作用,而市场的公平竞争有赖于市场的内在规律,产权明晰是市场经济重要特征,因此政府在对市场进行指导和干预的过程中必须尊重市场规律与产权规律。知识产权是鼓励创新的基础性法律制度,反垄断法作为市场秩序的矫正机制,也需要尊重产权。因此,在知识产权与反垄断的交叉领域更应秉持慎重均衡的原则。以专利权为例,其作为具有法定时效性与排他性边界的权利,反垄断法在发挥作用时,核心目标在于防范专利权利行使过程中对市场竞争的不当抑制,而非否定专利权本身的正当性。在传统蜂窝通信领域,SEP许可争议所涉侵权认定、费率确定等事项,通常划归专利法、合同法及侵权法的救济范畴,但许可行为若妨害了竞争则可能触发反垄断诉讼。由此观之,SEP争议往往呈现法律适用的复合性特征:既需运用专利法框架下的权利边界判定规则,亦需结合反垄断法视角判断对竞争的影响。如今,新兴领域的技术发生了重大的变化,传统蜂窝通信领域的运用已经延伸至新兴产业。此外,还出现了新型的许可模式,此时是否会触发反垄断问题?同时,在某些情况下,某一主体既是权利人又是被许可人。以上均为判断SEP侵权与反垄断关系时需要考虑的因素。

一、《指引》整体采用反垄断法的结构和思路

《指引》整体采用反垄断法的结构和思路。我国法规多采用比较原则、直观的表述,例如规定企业不得做什么、必须做什么、应当做什么,同时规定了例如“正当理由”等其他判断行为违法性的考虑因素,在立法上体现了法律适用的广泛性,在执法上赋予法律框架内的灵活性。《指引》则结合涉SEP的市场行为的特点,进行了更适应行业要求的细化规定,体现了法律原则和规则在SEP领域具体如何运用。该种做法一方面确保涉SEP的执法仍在反垄断法的框架内进行,另一方面也为执法机构和企业预留了适用于该领域特点的分析空间,更体现该领域本身的发展规律。

二、《指引》符合SEP许可的习惯与商业模式

2024年11月4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颁布的《指引》相较于过去的版本有了极大进步与优化。在SEP问题上存在不同的商业的模式和规则,而目前的《指引》更符合SEP许可的习惯与商业模式。例如《指引》第二章明确指出,反垄断执法机构鼓励SEP权利人披露信息与实施人进行善意谈判;再如《指引》规定了披露的前提是按照标准制定组织规定,而非法官的规定与法律的规定,符合SEP谈判的一般过程和规律。《指引》关注的重点并非局限于合同条款、专利的有效与无效,更重要的是行为对竞争的影响。

三、《指引》旨在维系各方利益平衡

《指引》旨在平衡SEP权利与实施人双方的利益,在设计上体现了知识产权制度与反垄断规制体系在促进技术进步与维护市场活力层面的功能协调,既承认特定商业实践作为提升产业效率的合理惯例具有正当性,又通过反垄断法对可能逾越反垄断法边界的行为实施必要约束。而平衡实施人和权利人的利益,归根结底是平衡创新与竞争的关系。

《指引》第五条对事前事中监管的规定类似于美国的调查函机制,其作用在于提示、关注与警告,在一定程度上能够减轻相关部门的负担。

四、思考与总结

针对SEP全球许可费率仍存若干争议亟待厘清。首先是司法主权所引发的问题。专利具有地域性,当权利人将许可费率定得过低或过高时,当事人可能基于平行管辖规则发起"择地诉讼",这就可能进一步加剧司法冲突的风险。其次,《指引》第八条中滥用救济措施的规定十分有价值,其为司法实践中防止权利人滥用禁令等救济措施提供指引。最后,关于许可费率计算以及许可层级问题尚未形成共识。该问题虽属专利法项下的技术实施范畴,但其确定过程可能影响反垄断法视角下的竞争效应评估。

当前我国新质生产力在实现跨越式发展的同时,亦面临着国际经贸规则适应性挑战以及涉外法律诉讼风险的双重考验。因此无论在出海或合规时都应把风险成本纳入考量范围。SEP问题最终是利益平衡问题,仲裁、诉讼、举报、反垄断等均为解决争议的工具,在运用时应尊重创新的规律、商业的模式和企业根本利益的协同,关注各方利益诉求,以达到整体平衡。

编辑:Sharo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