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FIF 2025 | 标准必要专利许可的争议解决
更新时间:2025/4/9 17:23:33•点击:521 • YIPEVENTS
标准必要专利作为技术标准与知识产权的交叉产物,是推动全球通信、物联网等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基石。4G迈向5G时代的进程中,通信技术的飞速发展伴随着标准必要专利族数量的爆发式增长——从4G时期的约2万激增至5G时代的超过10万。技术的扩张同时加剧了商业冲突,引发全球范围内的专利诉讼浪潮,大型科技公司往往在多个司法管辖区发起平行诉讼,通过禁诉令、全球费率裁决等工具争夺话语权,导致司法管辖权冲突与裁判结果碎片化,在此背景下,如何平衡权利人与实施人的利益冲突、建立合作共赢的许可生态,成为化解SEP争议的关键,促进ITC行业良性发展的关键。
2025年3月5日, 罗杰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左玉国为本次大会带来“标准必要专利许可的争议解决”的相关观点分享。
一、争议产生的原因
权利人和实施人对许可费何时开始收取,FRAND许可费应该是什么标准,观点和立场不同,是导致争议产生的主要原因。比如,权利人多认为专利许可费应该从实施人开始实施专利之日起支付,但实际上往往是实施人发展到一定规模,进入许可人视野后,才开始谈收费。从FRAND许可费标准的立场和角度看,权利人认为标准必要专利技术属于实施人所生产产品的成本组成部分,应按照权利人专利组合的价值支付许可费用。而在实施人角度上,其首先关注友商是否支付了该费用,以此作为自身是否支付的考量,其次,实施人对于在当前年度未谈妥许可的情况下,有提出许可期是否可以从下一年开始计算的倾向。在实施人产品利润微薄的情况下,更不愿从其利润中支付部分费用给权利人。因此,双方标准及立场的不同就导致了对于FRAND价格的理解上存在较大分歧。
同时,全球5G专利数量飙升,4G时代全行业专利族约2万多,而在5G时代全行业专利族突破10万是不争的事实,这就导致权利人5G单族专利许可费收益下降。对手机厂商来讲,如果在4G时代拥有2000族专利,能获得不菲的许可费收益,但在5G时代,拥有2000族专利,还是需要再支付不少专利许可费的,从实施人角度,就产生了投入费用申请大量5G专利,预期的5G回授专利价值与实际的回授价值不符的情况,加剧了权利人与实施人的分歧与争议。
二、争议解决的途径
(一)最佳途径——谈判
对于权利人与实施人来讲,谈判往往是最佳途径。权利人与实施人通过对专利族数量、质量以及各自报价逻辑进行相互沟通达成一致意见,可以避免冲突及繁冗的诉讼程续,更有效率地推动双方企业发展。
(二)温和途径——调解
双方谈判不可避免会产生分歧,在分歧较大时,可请中间人进行撮合调解,如能成功,是解决争议的温和途径。但调解存在一定条件,能否找到双方真正信赖的中间人,以及双方在调解中对各自利益能退让到什么程度,均会影响最终调解结果,实践中效果有待观察。
(三)有效途径——仲裁
谈判双方经过仲裁的裁决在一百七十多个纽约公约成员国是可以直接执行的,不需要像诉讼那样,判决要经过其他国家法院复杂的承认程序。且仲裁较为灵活,双方对于其中程序问题、仲裁事项都可以协商确定,因此仲裁是解决SEP争议非常有效的途径。但双方不容易就仲裁的各种事项,比如,选择仲裁机构,仲裁员、仲裁程序、仲裁语言等达成一致,如此就会导致在仲裁入门时较为困难,不过也存在双方在诉讼中博弈后又转入仲裁解决争议的先例。
(四)最后途径——诉讼
在上述方式均不能解决双方当事人之间争议的情况下,诉讼往往是最后的途径,通过诉讼中双方的博弈实现破局,但破局并一定是通过诉讼中所判定的费率来签定许可协议,双方也很可能是再次回到谈判桌或以仲裁等方式达成一致签到许可协议。
诉讼存在一定弊端,如径直起诉往往引起实施人和权利人之间的情绪对立,很可能在数个月后才能逐步缓和情绪,推动协商进程。同时,标准必要专利的多法域诉讼也会消耗双方当事人大量的人力物力,势必会占用大量的司法资源。从近年来频繁发出的禁诉令、反紧诉令也可以看到,诉讼也会导致不同国家争夺司法管辖权,进而可能造成区际司法冲突,因此诉讼往往是解决争议的最后的无奈之举。
诉讼亦存在积极作用,可以推动双方进行更充分的信息披露,比如双方在诉讼中可以披露一些受限于保密义务而无法披露的协议,从而使实施人律师和专家了解到权利人的报价是否合理,权利人也会在诉讼中论证其报价逻辑,从而为双方通过进一步谈判解决纠纷奠定良好基础。同时,在该过程中能够对专利进行充分的司法检验,验证其有效性和必要性,进一步推动双方谈判进程。诉讼还对双方的谈判行为及报价进行一定的评价和引导,比如认为实施人的哪些行为明显违反FRAND原则,可能存在一定过错,这些评价对推动谈判以及争议解决都有较好的作用,促使当事人在诉讼博弈的新情势下进行理性选择。
三、诉讼中的博弈工具
报价明显过高及拒绝许可方可能涉及到适用反垄断法的问题,依法行使知识产权的行为不属于垄断,只有滥用知识产权时方才存在垄断问题。
侵权之诉、费率之诉是常规诉讼工具。禁令是保护知识产权的重要法律手段,禁诉令多用来应对平行诉讼,保障本案的顺利审判和执行,但也会影响他国司法主权,导致区际司法冲突。
在标准必要专利侵权诉讼中颁发禁令需满足严格条件,其要求权利人的行为符合FRAND原则,且实施者存在明显过错,实施者过错可以从其报价是否过低,是否明显拖延或不予理会权利人等情形综合考虑。在权利人与实施者均有过错情形下,实施者的过错需要明显大于权利人,且需要考量请求保护的标准必要专利是否有效且真实必要。对于部分实施人长期不付许可费,明显拖延等情况下,禁令对打破僵局,促使过错实施者诚信谈判具有重要作用。
SEP 费率诉讼之核心在于确定专利组合的许可费,自上而下法及可比协议法是常用方法。对于自上而下法,行业累计费率是确定许可费率的起始点,在2007年至2009年左右,爱立信、诺基亚、华为曾做出了关于4G标准必要专利许可行业累计费率的声明,大约在6%-8%或6%-10%之间。该累计费率是否应当是整个行业的SEP专利组合的净得费率,还是可以再继续降低?要看权利人作出声明时的本意。权利人作出声明时的本意应当是清楚的,即混合净得费率,在混合净得费率的情况下,就不存在频繁的打折或者地区折扣的问题。因为如果对发展中国家进行地区折扣打折的同时,就需要对发达国家进行上调,给予权利人补偿,从而使得二者混合,而获得其声明时所预期的行业累计费率。因此,权利人的本意应是混合净得费率。
对于可比协议法而言,可比协议的选择不宜过严,没有完全相同的企业,也没有完全相同的可比协议,其差异应当可以通过调整来解决。可比协议在拆解过程中,不可能披露全部内容,对此应结合协议文本、公开数据和经济学专家的相关经验来进行拆解,法院以此获得所确定的费率。
临时许可是英国上诉法院的新措施,目前分歧较大,英国上诉法院在以前的松下和小米案改判发出临时许可后,英国高等法院在新案件中依然未支持临时许可,亦印证这一点。同时其适用条件、效果和影响都有待观察,如果实施人诚意解决争议,其将保证金提前提存,或在前协议到期,后协议未开始时主动把保证许可费给予对方,更能表现出接受许可的诚意,更能够成为未来避免颁发禁令的重要考虑。
四、解决争议方能合作共赢
通过博弈,能够发现最适合双方的争议解决途径,使双方反思和认识自己的谈判行为和报价是否符合FRAND原则,能够对标准必要专利进行诉讼检验,在诉讼中披露受限于保密义务在谈判中无法披露的信息,使双方在新情势下,达成FRAND许可,实现合作共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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