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焱 | SEP在汽车领域的最新动向与发展
更新时间:2022/10/10 15:38:46•点击:1318 • YIPEVENTS
在车联网发展进程中,通信技术扮演着重要的连接角色。近年来,标准必要专利(SEP)在汽车领域的诉讼逐渐增多,关于国际知识产权的管辖权纷争也逐年加剧。SEP权利人、实施人之间怎样才能实现利益平衡?如何处理跨国SEP纠纷的管辖权问题、如何在国际诉讼中掌握主动权?如何实现知识产权保护与反垄断规制的平衡?如何面对知识产权具有的垄断性在SEP领域带来的挑战?
8月17日-19日,由知产前沿新媒体举办的“第二届中国人工智能知识产权峰会”在杭州召开,本次大会吸引了线上与线下近500位人工智能IP人士参加。在17日举办的会前SEP专题研讨会上,北京市汉坤律师事务所合伙人王焱结合多年实务经验,就SEP在汽车领域的最新动向与发展问题进行了分享。知产前沿新媒体现将王律师的主题分享整理成文,供人工智能知识产权从业人员参考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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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点导读
一、全球汽车领域标准必要专利诉讼新动向
二、中国企业从实施者向许可人的角色转变
三、全球许可费管辖之争
四、禁诉令与反禁诉令的司法混战
五、标准必要专利的反垄断规制
一、全球汽车领域标准必要专利诉讼新动向
在汽车领域里,欧洲、美国、日本等都已经很多标准必要专利诉讼,大部分汽车品牌都参与其中。截至目前,中国法域下还没有相关诉讼,在中国车企快速发展的今天,中国一定会紧随其后成为主要战场之一。
判断新一轮的SEP之争会在哪些法域、以何种方式发生这一问题时,其实在手机行业有很多案件可以借鉴,“智能汽车就是一台大型手机”这一说法有其合理之处。目前,在汽车行业和通讯领域(包括音视频领域),都已经有了很多法律上的纠纷。
以诺基亚与戴姆勒的系列纠纷为例,该系列纠纷是围绕着许可层级以及许可费计算基准展开的,其全球范围内均有着各种各样的投诉与诉讼。在这场纠纷当中比较关键的事件是诺基亚在曼海姆及慕尼黑法院均取得的对戴姆勒的临时禁令,这给戴姆勒这样的国际企业带来了严重的威胁,由此可见其竞争程度之激烈。
许可层级方面的竞争在手机领域内并没有得到完全的解决,其中大量诉讼最终是以和解、调解等方式解决,并且在个案当中也有着不同的处理结论,并没有达成一个标准。因此,在汽车领域出现了同样的问题。
在诺基亚与戴姆勒的系列纠纷中,不同的法院亦有不同的观点,曼海姆法院与慕尼黑法院认为专利持有人有任意选择层级进行许可的自由,而许可给供应链上所有提出许可请求的厂商并不符合行业惯例;杜塞尔多夫法院则认为SEP持有人有义务向供应链各层级上提出许可请求的厂商进行许可,仅授权给整车厂商将限制自由竞争市场,整个供应链上的厂商都有权获得许可。
在许可费计算基准方面,不同法院同样有着不同的观点,曼海姆法院与慕尼黑法院认定应当基于终端用户产品定价,杜塞尔多夫法院则未否认基于零部件定价的合理性。
中国是生产制造大国,站在专利的使用者和实施者角度来看,现在正在积极地转变自己的身份,有很多企业经过多年的创新努力之后,也加入了相应的专利池组织,比如中国移动、华硕电脑、大唐移动等自2019年初加入Avanci。除此之外,政府也正在出台相应指导,以形成行业的合力。
例如,中国汽车技术研究中心在2020年11月成立了汽车标准必要专利工作组,正在准备起草与汽车行业SEP许可及费率计算的指南。中国汽车技术研究中心也曾于就英国的《标准必要专利与创新》草案反馈意见,意见包括(1)应考虑SEP专利权人、实施方、社会公众三者利益平衡,(2)不应简单复制其他行业的商业模式,(3)许可费应考虑不同地域的经济发展水平、司法环境和产业发展环境,以及(4)法院应对禁令持审慎态度。
在专利池问题上,新的法律问题随之产生。如果站在乙方企业的角度看,专利池中的专利是否真的有用以及是否真的促进了科技的发展,专利权人是否可能会把一些作用有限的专利放进专利池中并捆绑销售给乙方企业?单个企业对上述问题普遍缺乏审查的能力。
同时,对于SEP实施者来说,“抱团取暖”的实现也有法律上的阻碍。比如对于车企是否能组成一个联盟以此来共同谈判的问题,反垄断法中规定了当然违法行为,最典型的即是横向协议——具有直接竞争关系的企业之间达成任何协议都可能涉嫌违法。因此,车企一旦联盟就有可能违反反垄断法。
从传统实践来看,专利实施方组成一个抱团取暖的联盟会有一定的抑制竞争效果。在该基础上,政府领导下的行业协会能否介入来解决双方谈判的不对等问题呢?在之前已经做了些许尝试,也有一些相关案件,结论是有时通过行业协会仍旧不能达成某种默契或者协议,但是有时可以,不同的情况可能产生不同的结果。
因此,SEP权利人、实施人之间究竟如何才能实现利益平衡,SEP劫持(hold-up)现象以及损害是否存在有待进一步评估,需要等待新的案例进一步观察。
二、中国企业从实施者向许可人的角色转变
SEP专利强度在很大程度上决定了企业在许可纠纷中的议价能力和诉讼策略。被许可人可以将所持有的SEP作为交叉许可中抵扣许可费的资本,也可以作为许可纠纷中向对方提起侵权诉讼的制衡手段。许可人可以利用SEP专利收取许可费。
近年,主要中国专利权人的SEP分布以5G相关专利为主(62%),其余为4G(23%)和4G/5G(15%),而华为、中兴、大唐等企业则是中国企业SEP数量的领跑者。中国也在逐渐从被许可方转变为许可方。
对于中国企业来说,积极参与甚至发起诉讼或可成为维护自身权益的新方式。例如,通过对于SEP专利池积年累月的构建,可以在此后的中国乃至全世界的诉讼和谈判中,通过积极应诉、主动起诉等方式体现自己手中的SEP专利包的价值。
在政策上,我国也在促进创新型国家建设,加强本土知识产权保护。2022年国务院《政府工作报告》强调进一步增强创新能力,加快壮大中国战略科技力量。2022年国务院《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纲要和“十四五”规划实施年度推进计划》提出要坚持创新在我国现代化建设全局中的核心地位,把科技自立自强作为国家发展的战略支撑,强化国家战略科技力量。
中国企业顺势而为,中兴于2021年11月在深圳中院针对智能手机制造商天珑提起了全球许可费诉讼,这是第一起由中国许可人针对中国实施者提起的许可费诉讼。华为CEO任正非签发的《专利许可业务汇报》会议纪要称“在5G、WiFi6和音视频编解码、光传输、光智能等几大领域,华为已经形成了高价值专利包,要构建合理的价格基准,让产业界公平合理地使用华为的专利技术,在获得适当的研发回报的同时,也有利于华为在国际社会奠定创新者形象”。未来可能出现更多中国企业作为许可人的SEP许可费诉讼。
在司法方面,利益平衡也是其追求点,中国法院更强调许可人和实施人谈判义务的对等性。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中明确了不适用禁令的情形:(1)实施人无明显过错;(2)许可人违反FRAND原则。
在北京高院《专利侵权判定指南(2017)》以及广东高院《关于审理标准必要专利纠纷案件的工作指引(试行)》中规定了许可人的谈判义务起始于发送侵权通知,实施人的谈判义务起始于收到侵权通知。
在最近的徐斌诉易德利二审判决中,最高院将在推荐性标准披露了涉案专利信息和专利权人许可意愿的前提下实施人未主动寻求许可、且实施人未实质性回复首次协商邀约的情形认定为实施方具有明显过错。在这个案件中,许可人和实施人并未经历签署保密协议、技术谈判、报价、反报价等过程。相较于例如西电捷通诉索尼等在先案例,中国法院判定实施人过错的标准有所放宽。
此外,值得注意的是,此前颁发SEP禁令的案件大多经历了5年及以上的谈判,而这个案件从谈判启动到起诉仅2年时间,这也是预示着实施人的明显过错可能发生在谈判初期甚至还未正式启动之时。在这样的趋势下,更多许可人可能选择提起标准必要专利侵权诉讼以快速达成许可协议。
三、全球许可费管辖之争
由于西方发达国家制造业的相对萎缩,西方许可人往往会给与许可费较高的定价,其司法亦偏向于持有专利者,中国在这方面则是希望达成三方利益的平衡。
2020年8月,英国最高法院对无线星球诉华为、康文森诉华为/中兴专利纠纷案作出终审判决,确认英国法院对SEP全球许可费的管辖权,由于涉及对中国专利价值的判决,这激起了中国司法机关的抗议,中国最高院也自2021年8月起通过裁定明确了中国法院具有裁判SEP全球许可条件的管辖权。
自此之后,中国多地法院纷纷裁决对全球SEP许可费具有管辖权,包括深圳中院、武汉中院、重庆一中院等。在此之前,美国华盛顿州西区联邦地区法院曾在2013年4月裁决摩托罗拉的H.264、802.11SEP全球单一许可费率。可见,各国在全球许可费管辖权的争论上在进行持续对抗。
在管辖的确立问题上,中国最高人民法院曾明确考虑以下因素:(1)涉案SEP为中国专利,(2)SEP涉及的产品在中国销售,中国是涉案SEP的主要实施地或主要营收来源地,(3)涉案专利的许可磋商地在中国,以及(4)实施人在中国有可供扣押或可供执行的财产。同时,最高人民法院澄清了管辖合意并非特定法院就标准必要专利全球许可条件进行管辖和处理的必要条件。
英国最高法院在无线星球案和康文森案中则是认为ETSI的IPR政策具备国际效力,IPR政策下的合同性安排给予了英国法院对全球费率的司法管辖权。英国法院可以在不违反“不方便法院”原则的情况下审理此案。因为中国法院目前不具备审理全球FRAND许可条款所需的管辖权,至少在没有双方合意的情况下不具备这种管辖权。英国法院不对外国专利有效性及侵权与否之类专属管辖事项进行评价,其作出的全球费率裁决并不阻碍实施者去各国进行专利有效性的挑战。
四、禁诉令与反禁诉令的司法混战
禁令之诉随着法律冲突的产生应运而生。禁诉令即禁止当事人去国外起诉或执行国外法院所做出的生效判决、裁定,理由一般是执行此类文书将干涉法院独立审查的权力。
从2020年8月最高院在华为诉康文森案中的针对德国法院的禁执令开始,到后续武汉中院做出针对全球范围内的禁执令、禁诉令及抗干扰令,中国法院的禁令之诉所涉范围呈现出逐渐扩大的趋势。
在华为诉康文森案中,针对德国法院颁发的禁令,中国法院相对颁发了禁执令,禁止申请执行德国法院所做出的禁令,由此可以体现各国法院在禁令上的相互对抗。
小米诉交互数字案中,武汉中院签发禁诉令后,印度德里高等法院和德国慕尼黑法院相继颁发了针锋相对的反禁诉令,引发了禁诉令与反禁诉令的混战。
长期争论后,各国在管辖权冲突的问题上开始回归理性。欧盟近期两次向中国就禁诉令问题提出磋商请求,2021年7月6日,欧盟向WTO提交书面请求,要求中国提供有关近期在中国司法审判中涉及标准必要专利SEP问题的若干案件的进一步信息。2022年2月18日,欧盟常驻WTO代表团对中国“反诉禁令”向中国WTO代表团提出磋商请求,声称中国法院通过禁诉令阻止专利持有人在其他国家法院主张权利,禁诉令引发的司法礼让问题凸显。
一般认为,禁诉令的颁发是防御性质的,即当域外法院损害中国诉讼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或限制、妨碍了中国法院的司法管辖权时中国采取的反制措施。在华为诉康文森案中,中国法院审理的诉讼立案在先,且在域外法院采取法律行动或执行域外裁决将限制或阻碍中国法院行使管辖权,因此,最高人民法院支持了华为的禁诉令请求。
五、标准必要专利的反垄断规制
司法监管方面,为加强反垄断和反不正当竞争执法,最高院相继制定了《关于审理垄断民事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修改了《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以维护公平竞争市场法治秩序。最高院也在专利侵权纠纷中开始强化反垄断司法审查。
2021年12月的沙格列汀片案中,最高院首次在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这一非垄断案由案件中对于“药品专利反向支付协议”作出反垄断初步审查。在2022年2月的变压器开关案中,最高院强调,对于假“专利侵权和解协议”之名,行限制商品生产数量、分割销售市场、固定商品价格之实的行为应予以严格规制。
自2011年华为诉IDC开始,已有多起公开报道的SEP反垄断诉讼,涉及的当事人包括中兴、西电捷通、高通、魅族、Sisvel、小米等。在2015年科田磁业诉日立金属案中,诉讼纠纷点本质上并不是标准必要专利,中国法院认为,即使是非标准必要专利,但如果在市场中已经取得了垄断地位,是进入某一市场不可缺少、且无法复制的设施/资源(如基础设施、技术和自然条件等)时,那么专利权人仍应以公平合理的方式许可给别人使用,即必需设施理论。
必需设施理论早期集中于基础设施领域,后延伸至知识产权,近来在平台经济、数据领域讨论较多。满足成为必需设施的要件如下:
(1)该设施对于其他经营者参与竞争必不可少;
(2)独占者控制该必需设施;
(3)竞争者不能在合理努力的范围内再复制同样的设施;
(4)独占者不合理地拒绝竞争者利用该必需设施;
(5)独占者提供该必需设施是可能的;
(6)拒绝行为是否影响创新、损害公共利益(知识产权案件的特有要素)。
在行政执法方面,发改委在2015年以高通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进行了反垄断处罚,罚款额为2013年度销售额的8%,市场监督管理总局2019年对爱立信启动了反垄断调查,据传闻,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在2022年3月对外国SEP持有者(包括5G技术专利权人)发送了调查问卷,以解决移动通信许可中的又一反垄断问题。
《禁止滥用知识产权排除、限制竞争行为规定》也经过了重重改革和变化以适应不同的环境和形势。2022年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发布的《禁止滥用知识产权排除、限制竞争行为规定(征求意见稿)》针对经营者在标准制定和实施过程中排除、限制竞争的行为进行了细化和规制。
通过上述规定,可以看到执法机关主动规制社会当中基础设施的决心,同时也可以预见到,在将来,市场监管总局会越来越多地主动行使权力以规制滥用知识产权行为。
作者:王焱
编辑:Shar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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