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FAF 2025精彩回顾 | 全球SEP监管政策、司法差异与非诉路径探索

 

IFAF 2025精彩回顾 | 全球SEP监管政策、司法差异与非诉路径探索

更新时间:2025/11/12 16:34:43   点击:761   信息来源: YIPEVENTS



2025年10月29日,由YIP Events和知产前沿新媒体主办的第三届知产前沿汽车论坛在上海正式开幕。29日的会前研讨会上,由中伦律师事务所高级顾问张鹏主持,InterDigital全球副总裁兼中国区总经理吴成剑大陆集团前全球IP负责人Dr. Roman Bonn华东政法大学知识产权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王艳同济大学中欧创新政策与法律研究中心副主任Peter Ganea汽车许可谈判小组顾问Peter Chrocziel共同参与的圆桌论坛,深入剖析了全球SEP监管政策的差异、关键司法辖区的判决动态以及替代性争议解决机制的战略价值。张鹏介绍,前序两个圆桌讨论已就许可费率与专利池等商业问题进行了探讨,而本环节将聚焦于诉讼与政策等法律方面的实践。他强调,法律实践的核心功能之一在于实现商业目标,并通过规范SEP许可行为,有效降低交易成本。


全球SEP治理:各国监管政策与企业SEP风险管理

Dr. Roman Bonn指出,政策和技术的互动关系至关重要,政策应服务于产业创新,同时标准的实施也不应阻碍技术进步。如果产业希望保持创新,就必须有效地落实国际标准。在汽车行业,必须开放架构、其他厂商协作才能保持创新,而这亦促成了标准的形成。针对当前SEP谈判中面临的主要障碍,Dr. Roman Bonn认为主要有三点:透明度不足、FRAND原则定义模糊,以及禁令滥用风险。关于区域监管政策,Dr. Roman Bonn提及欧盟曾试图通过SEP监管条例以改善透明度和费率问题,但该提案最终被撤回;美国对SEP基本采取自由竞争态度,监管力度有限;中国则展现出较强的政策敏感度与产业导向,倾向于根据本国产业实际制定适合的监管规则。他强调,SEP监管体系的完善是一个长期过程,需要时间与耐心。对于透明度不足问题,吴成剑表示,更准确的数据有助于产业作出理性决策。例如,ETSI的专利声明数据库汇集了多方信息,能够帮助行业主体作出更全面的判断。但需要明确的是,ETSI声明的主要目的在于通过披露潜在必要的专利来避免“专利埋伏”,而不是确认专利的必要性。考虑到技术提案的采纳情况、行业标准的演进、专利的保护范围变化等因素,且不同企业的声明策略也有所不同,声明数量的统计并不能直接衡量专利组合的实际强度或所涉技术的重要性,过度依赖声明数量甚至可能导致“专利竞赛”和资源浪费。他还提到,不同第三方机构基于相同ETSI数据所出具的报告亦存在显著差异,因此,他呼吁第三方机构在使用相关数据时应保证方法透明、可重复验证。吴成剑进一步指出,以专利声明数量推算许可份额的“自上而下”方法并不可靠,评估专利组合价值应优先参考经市场验证的可比协议,这些协议经过市场验证,为FRAND费率的认定提供了更可靠的依据。关于许可价格等许可信息的透明度,他表示,尽管保密协议通常限制披露,但在诉讼、仲裁或调解程序中,可在保密条件下进行有限披露。特别的,自愿的且有约束力的仲裁是解决全球SEP许可纠纷的高效途径。

全球主要司法辖区在FRAND原则判定以及禁令适用等关键问题上的差异

Dr. Roman Bonn介绍,美国法院极少颁发禁令,尤其在原告为非实施主体(NPE)时更为罕见。此外,美国司法体系中存在明显的“法院选择”现象,部分法院对专利权人较为友好,成为其优选起诉地。Dr. Roman Bonn提到,在美国进行SEP诉讼的最大障碍在于:案件核心常围绕权利要求解释与侵权认定展开,而侵权问题通常由缺乏技术背景的陪审团裁决,这对于诉讼双方尤其是被告具有巨大的风险。一旦原告胜诉,即便涉案专利数量有限,只要产品销售规模庞大,赔偿金额可能高达数亿美元,这也是美国被视为高风险司法辖区的原因。Peter Chrocziel指出,德国司法体系以高效著称,如今统一专利法院(UPC)也已投入运作并处理SEP有关的案件。总体而言,德国法院和UPC都非常有利于专利权人,一是案件审理时限十分严格,二是诉讼逻辑清晰,侵权举证责任一般在于被告。此外,权利人在德国很容易获得禁令,法院通常不会考量禁令是否对被告造成重大损失。只要法院认定侵权,禁令立即生效,此时被告必须立刻停止销售涉嫌侵权产品。在FRAND原则适用上,Peter Chrocziel谈到,德国法院普遍拒绝处理FRAND问题,认为这不属其职能范围。最后,Peter Chrocziel将德国与英国对比,指出德国听证程序更为高效,而英国则耗时较长。他还提到,他还提到,即便实施者已在英国获得全球临时许可并支付费用,德国法院仍可能执行本地禁令。张鹏总结道,不同国家法院在FRAND原则判定以及禁令适用上确实存在差异,如德国、UPC与中国便展现出不同取向。正是这些差异促使企业制定不同的跨境诉讼策略,也在一定程度上推动了全球SEP案件的整体发展。

法院在SEP许可中扮演什么样的角色?

Peter Ganea指出,全球SEP诉讼中存在分区的情况,全球SEP诉讼存在明显的司法分区现象:欧洲大陆法系国家(如德国、UPC)传统上避免直接设定FRAND费率;而美国与英国法院则倾向于进行费率裁定;印度、马来西亚等国通常亦不回避费率判定。他特别提到,英国法院层在实施者不同意的情况下仍然确定了全球许可费率。此外中国也有类似的情况,中国法院在专利权人不同意的情况下确定了许可费率,此举还引发了欧盟向WTO提出申诉。Peter Ganea特别提到,UPC曼海姆分庭近期在一份声明中表示,在被告提出反诉的情况下,UPC有权裁定许可费率乃至全球费率,这或许代表了某种司法趋势。最后,他简要介绍了确定FRAND费率的两种主流方法:自上而下法与可比协议法。

SEP纠纷解决方式是否存在诉讼之外的选择?

王艳芳指出,SEP纠纷因其特殊性,更适合通过和解或替代性纠纷解决机制(ADR)处理。其一,SEP领域差异显著,且中国、美国、德国、UPC、英国等地频繁出现平行诉讼与管辖权冲突的情况,这引发了司法判决冲突和国际礼让问题。另外,禁诉令与反禁诉令交错,使当事人“无所适从”。其二,几乎所有重大SEP案件最终都以和解告终,比如华为诉康文森案、小米诉爱立信案、华为诉联发科案等;其三,SEP参见的诉讼代价高昂,且社会成本巨大,国际巨头公司耗费巨资诉讼的背后往往造成司法资源和社会福利等资源的浪费。最后,王艳芳介绍了UPC的专利调解与仲裁中心(PMAC),这一机构提供透明、高效且可预期的ADR机制,以解决FRAND费率、专利真实性等问题。王艳芳认为,PMAC能显著降低诉讼成本和时间,提高许可谈判的可预期性和透明度,有助于缓解跨国诉讼中的司法冲突,她建议我国也可以借鉴UPC经验,一方面推动快速解决机制的建立,另一方面构建更为清晰、标准与透明的规则体系。张鹏补充道,其作为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仲裁调解员,他注意到WIPO已针对SEP许可专门设立了仲裁调解程序。他强调,纠纷解决的核心仍在于回归产业本质,合理分配利益,有效降低交易成本。

从对抗到共赢:SEP监管、诉讼与非诉机制的综合评论吴成剑表示,SEP许可争议的本质是商业谈判,而不是法律对抗。他提到,InterDigital在许可信息的披露方面始终保持较高的透明度,以符合相关法律与监管要求,这为合作方客观评估其专利组合价值提供了依据。Peter Ganea认为,即便SEP争议进入诉讼阶段,法院程序中仍然有空间让双方达成和解。例如,当事人在案件开始就基于对法院的信任,承诺接受法院最终对许可费率的裁定结果,这种机制实际上更接近于一种庭外和解。Peter Chrocziel赞同王艳芳的观点,表示仲裁是解决SEP纠纷更好的选择。其优势在于当事人可自主选择仲裁员、程序时间灵活,且双方对流程拥有较高控制权。当然,仲裁必须以双方合意为前提。Dr. Roman Bonn特别指出,目前UPC超过75%的案件都在德国的分庭立案,裁判结果和风格高度德国化。在德国及UPC体系下,权利人往往易于获得禁令,使实施人面临产品禁售风险,谈判地位显著弱势。在此背景下,仲裁或谈判往往成为更可行的解决路径。王艳芳补充道,FRAND原则的真谛并非令某一方独占利益或承担全部损失,而是寻求一种双方虽略有不满但仍可达成交易的平衡状态。她强调,实现真正的公平、合理、无歧视需要更多的沟通和直接对话,通过促进法院、企业及各法域当事人之间的交流,推动共识形成与机制优化,从而实现共赢。

编辑:Sharon